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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设计师Beeple作品《每一天前5000天》。资料图片
2021年3月,一件名为《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NFT佳士得拍卖会场艺术品以6900多万美元成交后,NFT作为数字收藏品的交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我们需要理性NFT从其特点出发,了解其作为数字收藏的价值起源,通过字收藏的权利属性,注意数字收藏交易的法律风险,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数字藏品的价值是如何产生的
NFT,即“Non-fungible Token国内一般翻译为非同质代币(data unit),每个代币代表一个独特的数字数据。简而言之,NFT它是一张股权凭证,一端依赖于区块链,另一端是有价值的交易对象,可以是一幅真正的画,一首歌,或一个纯数字产品。NFT以上特点不仅具有比特币的可追溯性、稳定性、安全性、流动性等特点,而且具有不同于同质代币的特点,如不可替代性、独特性和不可分割性。
由于其独特的不可替代性、独特性和不可分割性,NFT自出现以来,它自然与艺术的概念有关。同时,为了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分开,市场习惯于称呼NFT作品作为数字收藏,一方面体现了其作为数据的本质,另一方面体现了其艺术的意义。
根据《艺术管理办法》,艺术是指绘画、书法篆刻、雕塑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不含文物)。随着技术的发展,除了传统的线下物理艺术外,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数字艺术也应该属于艺术。
任何能成为艺术品或收藏品的物品,至少应满足稀缺性和不可分割性两个条件。互联网数据的基本特征可以自由复制,难以反映艺术的稀缺性;另一方面,数据没有不可分割的限制。因此,在NFT即使有艺术家在网上制作数字艺术品,也不会有人花高价购买。然而,NFT它出现后,为数字藏品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时也使数字藏品具有真实艺术品的特点和高价值属性。
NFT数字收藏的类型和形式多种多样,造成这些差异的最关键原因是NFT铸造方法不同。最常见的铸造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种,原创模式。NFT直接由数字技术和加密技术制成。比如上面提到的《每天:前5000天》,作品的创作者Beeple自2007年5月1日起,每天制作一对数字图片,到2021年1月7日,连续制作5000张数字图片。这5000张图片中的每一张都构成了一部名为《每一天》的作品,而5000张图片的集合作品则被称为《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二是衍生创建模式。NFT数字收藏与现实艺术品有关。例如艺术家Banksy视频直播中烧毁了一幅原创画,然后是NFT以38万美元的形式出售。
数字藏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
作为一种被广泛接受的交易行为,数字收藏的交易也将在法律框架下进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数字收藏的权利属于什么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数字收藏本质上仍属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
然而,基于数字收藏的权利在法学界仍存在很大争议。一些学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7条的立法精神,区块链数字资产应纳入物权类别,权利持有人可以行使数字收藏的所有权。一些学者认为,虚拟财产不属于交付和转让动产,也不属于法律登记和所有权变更效果,因此不符合所有权的定义,民事主体对数字收藏的权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
传统物权理论下很难合理解释数字收藏,因为数字收藏的类型多样化,很难用单一的法律性质来描述。有人认为,在数字收藏的交易背景下,民事主体更像是准占有数字收藏,因为借助以太坊的技术手段,可以轻松实现世界权利。比如可以通过私钥和公钥让全世界看到自己是所有者,没有人能以任何方式操纵自己的数字收藏。同时也可以借助以太坊授权转售版权获得收入。此外,根据以太坊的描述,数字收藏的交易可能会自动向创作者支付版税。这使得数字收藏的交易更类似于作品的交易,即作权人可以根据作品的每次发行和复制获得收入。
交易数字藏品应防范侵权风险
从世界上看,数字收藏的交易形式很多,甚至可能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但从我国的监管趋势来看,我国明确禁止代币融资活动。虽然政府的相关禁令是针对比特币、以太币等同质化代币,但可以推断,非同质化代币不允许融资,涉及NFT交易平台必须始终关注NFT交易的合规性。我们谈论的交易方式是指最主流的交易方式,即在线平台上的交易,这也是中国法律目前允许的数字收藏交易方式。
网络平台交易主要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类是数字收藏发行者和平台是同一方,比如NBA’s Top Shot项目是由NBA用户可以直接生产和销售官方数字收藏NBA在官网购买。更常见的是以太坊等大型区块链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助其广泛的影响力和先进的技术进行数字收藏交易。
在以太坊数字收藏的交易过程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当买方购买数字收藏时,他们在买什么?第二,如何理解智能合同的法律性质?
关于MTK代理首先要明确的是,数字收藏首先是虚拟财产;同时,它还承载着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因此,其交易过程至少会产生两种权利转让,一种是数字收藏作为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变更,另一种是作为作品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
财产权的转让应当无异议。如果数字收藏的创建者在交易中没有声明保留所有权,一旦交易完成,数字收藏的财产权将完成转让。然而,由于存在于区块链中,没有实物的交付-转移过程,所有者实际上无法占有数字收藏。此外,以太坊还明确规定,数字收藏的铸造商可以设定版税,也就是说,即使买家从铸造商那里购买数字收藏,成为新的所有者,再次出售数字收藏仍然会使铸造商盈利。
知识产权的转移更为复杂。数字收藏与普通数字产品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当我们购买一首新歌时,我们根据合同获得知识产权许可证,我们不会获得歌曲的产权,也不会成为歌曲的主人。然而,数字收藏的交易已经转移了财产权,所以我们当然可以获得相关的作权吗?根据《中国作权法》,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让不会改变作品作权的所有权。还必须遵循数字收藏交易实践中的规则。数字收藏的交易过程一般不涉及作权转让或许可,这意味着数字收藏的发行人或原创作者保留完整的作权,可以复制和发行相同的数字产品。当然,出于稀缺性的考虑,发行人或原创作者不会对数字收藏的价值进行过度复制。然而,在版权所有权问题上往往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情况下:铸造者可以将其他艺术家的绘画铸造成数字收藏。如果原作者不知道或不完全授权,谁应该拥有数字收藏的作权?在这里,铸造者可能会侵犯作权。
关于第二个问题。许多学者认为,将智能合同解读为合同是不恰当的。根据以太坊的定义,智能合约只是以太坊链上的一个程序。智能合同只是一个代码,不能反映合同的合意性,而是通过代码自动执行。买方选择数字收藏并付款后,卖方将数字收藏转移到买方账户——通过智能合同自动执行,构成合同行为,但智能合同本身不构成买卖双方的销售合同。
数字藏品的铸造和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作权侵权问题,涉及欺诈和NFT侵权的真实性。然而,即使铸造者未经作权人同意将其作品制作成数字收藏,这种铸造行为本身也不足以构成作权侵权。由于铸造本身并不影响作权人的权利,数字收藏的本质只是一个代码,这个代码不能被视为作品的衍生作品或作品的再创作。然而,一旦数字收藏被写入智能合同进行交易,铸造者可能构成侵权。一些专家分析说,在网上交易他人享有原始作品的数字收藏实际上是以销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副本,这应该属于作权人发行权的控制范围。虽然传统意义上的作权法中的发行权是基于有形载体的作品,但无论作品载体是有形还是无形,发行权的核心特征都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
综上所述,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用于铸造NFT,很可能侵犯原艺术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未公开的,也可能侵犯原艺术权利人的发行权。以他人名义铸造NFT,可能涉及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作品,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因此,无论是作为铸造商、买家还是平台方,都要注意防范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特别是买家,要仔细阅读权利条款,确认自己是只购买了数字藏品的产权,还是获得了数字藏品的产权。一般而言,NFT数字作品交易后,作权不转让,除非有明确的作权转让协议,否则仍属于原作权人。在工业实践中,相关平台的协议也将在NFT权益与原资产权益明确区分,用户协议中有版权保留条款,明确规定NFT发行人或原创作者拥有数字作品的版权,买方无权复制、发行、改编和表演。例如OpenSea协议中明确约定,Crypto资产是无形的数字资产,它们只存在于以太坊网络中保存的所有权记录中,不能保证任何加密资产的所有权或权利移。
由于其独特的性质,数字收藏深受资本的喜爱,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艺术界以外寻找数字收藏的可能性。数字收藏在未来可能有更广阔、更多样化的发展前景,但我们也需要关注其发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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